据文号济天市监广处字〔〕31号,医院涉嫌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当事人的行为涉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广告法》第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的规定,涉嫌构成了发布利用广告代言人(患者形象)作证明的医疗广告的违法行为。
济南市天桥区市场监督管理局依照有关规定对当事人医院处以罚款元。
资料显示,医院成立于-01-09,法定代表人(大股东)为姜翠玲,注册地位于济南市天桥区明湖西路茂新新区1区1号楼1-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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